试述我国关于公益广告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广告法》调整的只是商业广告。《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公益广告做出规范。目前,关于公益广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12月27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除了这些,还有一些针对某一部门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比如,按照有关政策,各级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各级妇联、团委等部门,每年都必须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规定:(1)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2)报纸、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4)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5)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6)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7)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