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法律关于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广告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专门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何种情节属于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追诉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予追诉:第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第二,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第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第四,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根据《广告法》第44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广告法》第46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种刑事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的,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广告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方面,如果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主的行为是违反《广告法》的犯罪行为,而仍予经营或发布广告的,应当以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实施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追究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