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广告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认为复议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广告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般有四种:(1)具体广告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广告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广告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广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该具体广告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广告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广告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广告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广告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