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外广告法规与管理的特点。
(1)广告立法与监管比中国早。近代广告管理最早开始于西方国家。英国在1907年颁布了《广告法》,这是全世界广告立法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2)广告管理多以自律为主。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广告管理形成了以广告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严厉的司法制裁作保障的广告监管体制。西方广告行业大都不情愿让政府过多干预自身的发展。它们一方面主动实施自我监督和审查处理,代表消费者向政府、企业、广告公司和媒体交涉,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监督、检举、揭露和处理。一方面积极与政府、消费者组织沟通协调,尽量避免由问题广告引发的诉讼,以及由此导致的高额的诉讼代价和对企业社会信誉的严重损害。借助充分而有效的行业自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减少因违法而受到重罚的风险。消费者也有了一个不用诉诸法律就可以比较轻易解决虚假违法广告损害的纠纷。政府也因此减轻了很多负担。所以,很多发达国家接受行业自律为主的广告监管体制。(3)法规具体、严厉,管理细分、协调。国外广告管理的细分可以通过美国对保险业广告的管理略窥一二。美国自1945年就开始对保险广告进行监管。先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重点对州际直销保险广告进行监管。后来,各州都制定实施了一些监管保险广告的地方法规。美国对保险广告的法规管理有其成功的经验。首先,法律采用了“合理预期原则”。即法律救济不是简单地基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条款,而是从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解释保险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和用语。这有效保障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广告宣传的严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次,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美国对保险广告的监管来自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各州政府、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邮政服务部、联邦交流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再次,对保险广告实行分类监管。保险广告包括代理人促销材料、团体保险广告、直销保险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多种形式。其中,政府直销保险广告的监管力度最大,因为直销保险广告风险最大。国外广告法规与监管的严厉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法律多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制裁。比如,美国法律规定了集团诉讼制。而且,美国法律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也比较宽泛。另一方面,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很大。对被认定为虚假违法的广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责令发布更正广告;要求赔偿消费者损失;发布广告禁止令;公布处理结果;罚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商品。(4)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烈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一方面有比较充分的消费知识、基本的广告和媒体素养,消费行为趋于理性,一般不太轻信广告宣传,也能够识别比较明显的虚假违法广告;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他们有很强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遭遇虚假违法广告侵害,或者发现虚假违法广告,他们就会向行业自律组织、政府监管部门投诉。而法律、仲裁和自律协调规范又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了既方便又低廉的投诉机会和诉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