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侵犯了林某的什么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超市因为怀疑就强行对林某进行搜身,并强行检查其包,是对其人格权的侵犯。保安认为超市已经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自己这一权利,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超市尽管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保安搜身的权利,但该告示并不受法律保护。也等是说超市没有权利搜查林某。综上所知,该超市侵犯了林某获得尊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