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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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学者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他们努力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取得了很多成果。而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制定法的地位相对较弱,因而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美。上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其实,就像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民法”之名,但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大陆法系称之为“民法”的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事实上,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就像民法规范要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一样;各个国家的法学研究,也都会涉及经济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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