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制度构建,无论是产生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基础,两个部门法都存在着较多的一致性,从而体现出密切的联系。尽管如此,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性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虽然经济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相对于社会法而言,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