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计划等领域,因而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行为或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