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是与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经济主体以及总体效益直接相关,更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般均衡,因此,要体现为与经济性相一致的规制性。上述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统一,以及对传统法的调整方法的超越,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现代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法对传统法的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高级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