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或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另一类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或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