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论述41)试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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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论述41)试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其分类。

所谓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由于调制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在经济领域实施的,因而其全称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对于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_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上述各类调制行为,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类,如财税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计划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又如,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特殊市场规制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调制行为等。在经济法上,调制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对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如何规范,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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