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主体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
(1)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观要素中,通常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目的。调制主体在从事调制行为时,调制受体在从事对策行为时,都会将其追求的目标融人行动之中。(2)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客观要素中,通常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手段作为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相关主体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绩效如何,是否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直接涉及对行为的评价;同时,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也存在合法与否等法律评价问题。(3)经济法主体行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