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尽管人们过去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但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从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与传统部门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系,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实,法律主体既然具有多种法律角色,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就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只要承认经济法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是不同的部门法,就应当承认违反上述不同的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一定的部门法体系之下,就必然会有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如果这种理解是可取的,那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