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同行政责任相比,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同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尚不相同,它不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因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责任。法律主体既然具有多种法律角色,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就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的部门法体系之下,就必然会有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