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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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主体资格的取得问题,就是主体产生的依据问题,相关的理论可以称为主体依据理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维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然在总体上都是市场主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多维性或多源性。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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