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在经济法上,由于存在着主体的“二元结构”,因而各类主体并不具有同一的能力,并且,由于主体在权能、权源等方面的不同,会使得其地位和能力也都各异。在经济法上,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有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的财税调控能力、金融调控能力、计划调控能力等,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争规制能力或秩序维持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取得,离不开法律对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的调控权或规制权的专门规定;同时,上述能力的实现,也离不开这些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没有这些特定的行为,相关主体的意志就无法转化为现实。调制受体要同调制主体进行博弈,也必须具有博弈能力。这是调制受体遵从或不遵从的基础,也是调制的基础,会直接影响到调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