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影响的弱化。
对于经济法的运行而言,司法因素虽然也很重要,但却不像传统法领域那样,地位至为显赫。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在某些领域存在着一些可诉性不足,并由此影响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而且还可能由于政府权力膨胀或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权前置等制度安排,使司法因素的影响“缩水”,从而使司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远不及对传统部门法的影响。司法环节是整个经济法运行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的法院所审理的经济法领域的纠纷相对较少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立法、执法、司法的体制、认知能力等诸多原因造成的。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相对较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经济法的某些领域,可诉性相对较弱。基于效率等诸多方面的考虑,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越来越多地会采用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复议、调解、仲裁等,从而使许多经济法上的纠纷。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之外得以解决。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在相关的立法中往往有大量程序性的规定,使得相关的调制主体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纠纷处理权,从而更有可能使一些纠纷被解决在司法程序之外。上述各种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相对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