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在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时,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1)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其权限。我国未来的《宏观调控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是国务院集中行使中央经济调控权的常设机关。该委员会以政府总理为主任,并包括各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首长负责制。至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则由该法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未来的《宏观调控法》应当明确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在法律中应当作出以下规定: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调控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就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②一方认为其他方计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违反国务院或者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向总理报告,并可以向总理提请召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会议。③一方认为其计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其他方配合时,可以向总理提请召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