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宏观调控权的含义及其权利配置。
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涉及纵向与横行两个层面的问题。(1)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主体方面,我们主张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因为:第一,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只有宏观调控权集中在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能从国家的高度,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出发,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第二,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不同级次的公共物品从提供的效率来看,是不尽相同的。(2)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需要注意:第一,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第二,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第三,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总之,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主体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宏观调控权的权限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都可能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的实施,从而影响宏观调控的具体效果,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必须遵循“调控权法定”的法治原则,慎重配置宏观调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