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由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是上级财政,因此,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的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管主体。在监管方式上,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可以有不同的监管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因其可以就地抵留,成为地方固有财力的组成部分,地方财政可以独立地安排使用,因而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管只能依据《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对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至于其他几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则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等办法进行监管。对于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具体监管办法,均可由转移支付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