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经批准的一个在建办公设施项目,因市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拨付一笔预算内建设资金而停工。在此期间,适逢该市公安局在侦破一起案件中没收了一批赃款、赃物,并通过拍卖赃物收回了一笔资金。于是,该市公安局与市财政部门商议用市公安局的这笔资金直接冲抵财政部门应拨付的建设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该市公安局便直接将该款用于了建设项目。问: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市公安局的罚没收人,属于预算收人,市公安局应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其次,市财政局有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的职责;同时,市财政局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这两点,市财政局都没有做到。第三,根据法律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均必须通过国库来进行,即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不得私下直接冲销。市公安局与市财政部门私下商议进行冲抵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依法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而建设资金则由市财政部门从国库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