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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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如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欠税告知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等。(1)离境清税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此即“离境清税制度”。(2)税收优先权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此即税收的一般优先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欠税告知制度。该制度有助于充分保护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此外,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因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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