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案例分析42)华山贸易公司2006年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少纳税款1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获。通过进一步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均因偷税行为被行政处罚。问:(1)华山贸易公司2006年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2)对华山贸易公司2006年的行为应如何处罚?(3)华山贸易公司的全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应如何处罚?如不是,为什么?
(1)华山贸易公司2006年的行为是偷税行为。所谓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华山贸易公司2006年少纳税款1万元,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华山贸易公司的全部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华山贸易公司在受到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偷税,构成了偷税罪。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视其情节,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