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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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税收征纳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为了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人库,我国税法规定了税款征收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欠税回收保障制度等。(1)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所谓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人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税收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①责令限期缴纳税款。②责成提供纳税担保。③通知冻结等额存款。④扣押查封等额财产。所谓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2)欠税回收保障制度。欠税回收保障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如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欠税告知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等。①离境清税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此即“离境清税制度”。②税收优先权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此即税收的一般优先权。③欠税告知制度。欠税告知制度,包括纳税人将欠税情况及相关重大经济活动向其权利人的告知或者向税务机关的报告等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情况的公告制度。该制度有助于充分保护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④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因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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