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计划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无论是违反计划实体制度中的义务规定,还是违反计划程序制度中的相关义务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下列两类责任是非常重要的。(1)关于制定计划的责任。对于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搞瞎指挥、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等主观原因导致计划严重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责任。(2)关于执行计划的责任。作为计划的直接执行者的基层企业,必须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放在工作的首位,同时也要努力执行国家指导性计划。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长期完不成国家计划任务、造成亏损的,要限期整顿,或者实行关、停、并、转;无法挽救的可依法宣告破产,同时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作为计划的组织执行者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国家计划。对于严重失职以致未能完成国家计划,或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