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可以从其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法域归属以及与相邻法之间的关系等三个角度分析。(1)市场规制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共同构成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调制关系。(2)市场规制法的法域归属。公法、私法是法域的基本类型。既然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无论是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哪一种标准,市场规制法都不会属于私法。(3)市场规制法与相邻法的关系。①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毫无疑问,由于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并共同构成经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②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管理法、市场监管法、竞争法的关系。学界对经济法体系构造的理解,总体上是大同小异。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管理法、市场监管法、竞争法的关系,实际上是“小异”的体现之一。③市场规制法与合同法、商法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产生的市场规制关系,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合同关系有根本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