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
行政性垄断现象,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我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传统等许多因素综合、长期作用的结果。探讨行政性垄断现象的成因和危害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我们一般认为的纯粹的法律领域。(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①行政性垄断的体制成因。我国是直接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国家适度调控和规制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这样,在体制转型历程中,高度集权的特征在逐渐弱化的趋势下仍将在较长时期内以各种形式体现在体制之中。行政性垄断即是其体现的领域之一。②行政性垄断的机制成因。行政性垄断之所以存在,其直接的、现实的原因还在于诸多利益机制的驱动。③行政性垄断的法治成因。立法,无论是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还是权力机关径行立法,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起草提交权力机关审议还是由权力机关直接组织起草,都难以摆脱政府主导的窠臼。许多看起来立法水平较高的法律执行状况也不太理想,相反,某些直接或间接地维护和保障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却能得到较全面彻底的实施。因此,法治,并不仅仅是依法律、法规而治。④行政性垄断的观念成因。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历史惯性,并不因现代社会制度的建立而消除。行政性垄断现象之所以存在,既有体制、机制和法治的原因,也有弥漫在头脑中的某些根深蒂固的观念上的原因。当然,上述体制、机制、法治和观念等四个方面的原因并不完全是一个逻辑层面,它们相互之间也是深度互动的。(2)行政性垄断行为因其由享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所为,而具有传统垄断行为所不具备的更严重的危害,突出地体现在:①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②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③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