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权力一般有哪些?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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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权力一般有哪些?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特征?

各国反垄断法都会授予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履行与其职责相应的权力。(1)调查权。为履行其职责,反垄断法执行主体调查的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者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状况及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在我国,还应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调查。(2)许可权。许可权,也就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联合行为等的申报行使许可权和许可废止权。(3)制裁权。这是反垄断法执行主管机构对违反反垄断法强行规范的经营者行使特定制裁的权力,如劝告权、告诫权、禁止权、经营者集中行为解散权、宣布联合行为无效权、拆分权、命令经济同业团体接纳特定企业的权力、罚款权、强制赔偿权、不当利益没收权等。(4)一般调研权。为了调查产业组织、产业结构、市场竞争状况而进行调查研究的权力。(5)规则制定权。这是制定执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则、命令、指南的权力。(6)起诉权。就特定经营者垄断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其中当然包括是否提起诉讼、提起一般反垄断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等的权力。需要明确的是,规则制定权和起诉权不是每个国家的反垄断执行机构都享有。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具有两大特征:法定性和权威性。(1)法定性。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均依本国法律、法规设立,往往是先有立法、后有机构。(2)权威性。反垄断是国家介入市场运行、规制市场行为的重要途径,反垄断法又大多诞生在近代市场经济后期。其权威性由以下三类因素保障:①机构层次高。②权力大并且相对独立地行使。③人员专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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