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分别执行相结合的体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依该款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执行机构,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和金融业、农业、电信业、电力业等行业主管或监管机构,依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成为本领域或本行业内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机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是国务院和省分属于本级政府,省以下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