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商业银行高风险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防范金融风险,还必须限制和禁止银行的高风险行为,特别是:(1)原则上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3)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4)不得违规高息揽存和低息贷款。(5)不得违规免收或减收办理业务、提供服务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