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P495~497)我国证券业市场规制体制总体特征可以概括为:实行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规制的体制,在此前提下,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性管理。因此,我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制度是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部分。(1)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规制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设立若干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监管发行、市场交易、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基金、期货等事务。同时,证监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和大连设派出机构——监管局,监管局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2)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制。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规制受体,但依法律和规制主体的授权而享有某些自律性规制责任,发挥着相应的自律性规制的功能。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所行使职责、发挥自律性管理的功能,证券法规范对其设立、变更和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别规定。比如: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名称特定并专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