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8日,某行业协会出台了《××行业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本行业所有商品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网上或会员制销售等,即使在这些经销商可以优惠促销的情况下,“优惠价格均不得低于自律价格的90%”。请分析该行业协会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
上述行为属于行业协会(或者答“经营者团体”)通过规则形式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上禁止的垄断行为。因为本案中作为经营者团体的某行业协会出台的《交易规则》规定,本行业的所有商品不得打折销售,优惠价格不得低于自律价格的90%,其实就是利用该行业协会的地位,通过制定规则的形式反映该行业团体或该行业经营者的意愿,限制乃至消除该行业内经营者的相互竞争,以获取垄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