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为了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过各方面的调查,并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
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属于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其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更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P104,111,11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