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代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代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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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代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代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甲主动交代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同样以自首论。(P157)
(2)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指的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同时这些行为要是自己主要的、公安机关等未掌握的罪行。坦白是犯罪人悔过的表现,因此对于坦白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对甲的盗窃手机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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