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其生活。一日,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去卖与其街坊乙。其女儿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俱已付清,买卖业已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因患老年性精神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乙应退还其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价款应退还乙。P17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