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所,因乙长期在外工作,该房屋由甲一人居住使用。1970年元月,甲未经征求乙的意见,将此房屋卖掉。1990年4月,乙回乡探亲时得知此事,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所有权。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乙从其房屋所有权被甲侵害之日起,至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已经超过20年,因而他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但是,还应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因而,乙的胜诉权,虽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而消灭,但如果甲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P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