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李X、赵X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X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X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X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X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X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答: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X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P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