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黄某,男,四川省成都市人,2002年前后流窜到湖南、湖北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万元。2003年8月15日,黄某流窜至江苏省苏州市,在夜间入室盗窃时被户主章某发现。而后黄某即行抢劫,户主章某在阻挡时被其用菜刀砍死。此案被苏州市公安局侦破,黄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1)该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该案应由哪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1)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黄某犯有盗窃、抢劫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p291)
(2)该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犯罪地为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属于流窜作案,在湖南、湖北等地多次作案,但其主要犯罪地是江苏省苏州市,且其已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此,该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P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