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美国某法院通过诉讼得到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乙公司准备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中美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问题:(1)乙公司是否只能请求作出判决的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岀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2)我国法院在受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后,对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答:(1)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可见,当事人和外国法院均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请求。(P432)
(2)不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由此可知,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采取的是形式审查。P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