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
答:(1)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产生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阶段。诞生了若干部重要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1951年颁布的《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第一部对防治工 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2)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发展阶段。自1973年8月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较为艰难。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此外,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发展阶段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 列环境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阶段。自1978年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即是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环境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P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