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装裱店与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青花瓷作品的创作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交付装裱店2幅青花瓷国画。装裱店支付李某5万元报酬。李某后因手指划伤。便委托他儿子代为创作了两幅作品,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后发现非李某作品。问∶(1)李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为什么?(2)李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1)不能。因为绘画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但本案中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