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包括:
(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1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或各部委、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4)审议、表决议案权,参与选举、决定和罢免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