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其民主性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二、民主性的体现1.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决定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选民在选举时与其它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表明,目前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4.无记名投票投票方法有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两种,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名字,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的干扰,自主的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选民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用监督权和罢免权来保障选举权。列宁明确的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选举法规定,所有的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这是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选举法明确规定,对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换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