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有效。 理由:我国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本案中乙虽然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的意义,且摸奖活动组织者并未限制摸奖主体,因此乙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