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邻居,2008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9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10年3月,甲向乙要求支付住院期间其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11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其余的医疗费6500元。
问题:结合我国《民法》规定,阐释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本案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年。 本案中甲提起的诉讼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