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问题: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不应等额分配。 在同一顺序中,他们的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但也应考虑继承人的不同情况和他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生前对死者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应适当予以照顾或多分。 因此,丙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多分,丁因丧失劳动能力应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