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2)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3)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订立工程建设合同等。
(4)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5)建设法律制度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既彼此互相关联,又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从建设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必须以建设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它们是三种并行不悖的社会关系,既不能混同,也不能互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