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质量监督与建筑工程监理之间有何不同之处。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政府的质量监督是政府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而确定的,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而建设工程监理则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而从事的质量监督活动。建筑工程监理之前提依据是监理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具有自愿性和限定性。
(2)两者的工作对象不同。政府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而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象只是施工企业。
(3)两者监督的内容不同。政府监督是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整个施工过程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而建筑工程监理则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履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不仅有工程质量,还有关于工期、投资等更为广泛的内容,两者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各有各的作用,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