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该企业2010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I)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6万元; (2)支付诉讼费2.5万元; (3)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4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1)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为26万元>12万元(税前扣除限额) 所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26-12=14万元 (2)2010年度应纳所得额=100+14+0.4=114.4万元 (3)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4.4×25%=28.60万元 (4)2010年度应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28.60-2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