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1)向农户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3)销售产品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6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分步列出计算过程,计算过程及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0(元)(2分)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17%+[23400÷(1+17%)]×17%=105400(元)(2分)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5400-32000=73400(1分)